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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山市人大常委会原党组书记、主任李宇忠因受贿被判十年
近日,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吉林省白山市人大常委会原党组书记、主任李宇忠受贿一案,对被告人李宇忠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对被告人李宇忠受贿违法所得及孳息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06年7月至2022年1月,被告人李宇忠利用担任吉林省白山市抚松县副县长、县长、白山市江源区委书记、白山市委秘书长、白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等职务上的便利,为白山昌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等8家企业和陈明君等人在承揽工程项目、申请专项资金、企业经营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411万余元。
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宇忠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受贿数额特别巨大,鉴于被告人李宇忠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主动交代办案机关不掌握的大部分犯罪事实,系坦白,且真诚认罪悔罪,积极退赃,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李宇忠当庭表示服从法院判决,不上诉。
来源 @法治日报|作者 刘中全 张美欣
编辑 谢永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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