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问题】 2006年初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合计100万元。
2、2006年末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合计150万元,应就增加的50万元申报缴纳资金账簿印花税。
(资料图片)
3、2007年末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合计120万,不申报缴纳资金账簿印花税。
4、2008年末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合计140万,请问应就比上年增加的20万申报缴纳资金账簿印花税,还是不申报缴纳资金账簿印花税? 【解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账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5号)规定: 一、生产经营单位执行“两则”后,其“记载资金的账簿”的印花税计税依据改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
5、 二、企业执行“两则”启用新账簿后,其“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大于原已贴花资金的,就增加的部分补贴印花。
6、 《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应纳税凭证应当于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
7、第十四条规定,印花税的征收管理,除本条例法规者外,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法规执行。
8、《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财税字[1988]225号)第十四条规定,条例第七条所说的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是指在合同的签订时、书据的立据时、账薄的启用时和证照的领受时贴花。
9、 第二十四条规定,凡多贴印花税票者,不得申请退税或者抵用。
10、根据上述规定,资金账簿印花税应根据“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合计增加的部分金额,计算缴纳印花税。
11、企业资本公积先减后增之后,由于未超初始金额,不用补贴印花税。
12、并且凡多贴印花税票者,不得申请退税或者抵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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