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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二审终审不服的可以申请再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
《行政诉讼法》第91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确有错误的。 (二)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未经质证或者系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五)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六)原判决、裁定遗漏诉讼请求的。 (七)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八)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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